【以案释法】母猪肉冒充“土牛肉”坑害百姓?这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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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26     浏览量:3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容不得半点掺假造假。近日,茅箭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竟将母猪肉冒充牛肉沿街叫卖。最终,黄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案情回顾被告人黄某曾从事肉牛养殖、销售行业,对市场行情十分熟悉。2024年6月至9月期间,黄某为降低成本、非法牟利,多次从菜市场以低廉价格购进母猪肉,并在母猪肉上涂抹牛血、鳝鱼血,以此掩盖肉质本色,伪装成新鲜的正宗牛肉。在销售过程中,黄某谎称自己是当地农民,所销售的牛肉是“放养的牛从山上摔下致残致死”所得,以此利用消费者的同情心和对“土牛肉”的偏好来规避监管。凭借这套伪装,黄某在十堰周边及毗邻地区沿街流动售卖,累计销售金额高达12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了假牛肉。经检测,这些所谓的“牛肉”竟不含任何牛的成分。2025年12月公诉机关向茅箭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黄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市场秩序的稳定。黄某为追求暴利,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诚信是立身之本,法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勿为了一时利益而丧失底线,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类食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注意查看检验检疫证明、标识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遭遇侵权,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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