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2968号
十堰市章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确认你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违法违约行为;2.确认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予以撤销,判令你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利息;3.判令你公司支付原告维修费用8万元;4.判令你公司向原告返还多收的房款113081元及利息(按年息6%支付到清偿完毕止);5.判令你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及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30万元;6.你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