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1971号
李智刚、刘若希:
本院受理原告贺芳诉你们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鄂030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建涛 电话:0719-847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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