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502号
李霞、帅猛:
本院受理原告贺艳平诉被告李霞、帅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83400元,利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霞抵押的房屋享有有限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青 联系电话:0719-847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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