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2民初1756号
岳建强、庹诗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你及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我院作出(2018)鄂03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被告岳建强、庹诗语、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岳建强、庹诗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3207.54元、利息2364.39元(以后利息以本金133207.5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074%计算);三、被告湖北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被告岳建强、庹诗语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鄂03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