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招聘持证技术人员的高额用工成本,企业冒用他人资质投标,算违法吗?近日,茅箭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判决企业赔偿被冒用资质者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12月取得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其资质证书始终由本人保管,未曾出借或允许挂靠。
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间,A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向中介公司付费,非法获取刘某的资格证书及身份信息复印件,用以满足招投标文件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期间,A公司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其姓名及资质用于投标项目备案和人员登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多次参与市政工程项目投标,虽有多项投标中位列中标候选人,但均未中标,投标文件载明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刘某。2023年12月,A公司以刘某为施工负责人中标某工程项目,履约期360 天;2024年8月,A 公司再次以刘某为施工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投标,仍未中标。
2025年1月,刘某发现其高级工程师资格证被冒用,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此支出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余元。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刘某从未出借资质、授权A公司使用其姓名及证件,A公司通过中介非法获取刘某信息并付费使用,明知招投标项目对施工企业资质及关键岗位人员资质有明确要求,仍未经许可将刘某列为投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擅自使用其姓名及资格证信息投标并缴纳社保,该行为属于盗用他人姓名、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已构成对刘某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法院认为,A公司侵权目的在于规避招聘持证技术人员的高额用工成本,该部分减少的成本应认定为其侵权获利。结合A公司自身陈述,同类资质人员月工资约5000余元,同时参照湖北省人社厅《分岗位等级从业人员工资价位(2023年)》中市政工程高级工程师64400元/年的工资标准,综合考量刘某未实际提供劳务、A公司已停止侵权等情节,酌情以64400元/年为基数扣减4400元。
关于侵权期间,A公司自2022年3月起为刘某缴纳社保并使用其资质投标,至2024年8月仍擅自使用刘某信息参与投标,侵权行为持续存在,故侵权期认定为2022年3月至2024年8月(减去其中未缴纳社保的三个月)。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侵权获利为140000元,加上刘某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余元,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0000余元。
A公司不服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建筑工程领域典型的资质冒用侵权案件,揭示了部分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资质信息用于投标的行业乱象。
姓名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包含自主决定,使用并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为满足招投标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未经本人许可,通过中介获取他人资质证书及姓名信息,擅自用于投标和人员备案。该行为属于单方盗用他人姓名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既违反《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也扰乱建筑市场招投标的公平秩序,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因刘某未实际提供劳务,实际损失难以直接核算,法院以A公司规避的用工成本作为侵权获利,结合行业工资标准合理认定赔偿数额,并全额支持刘某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既填补了受害人的损失,也对侵权企业形成有效惩戒,彰显了司法公正。
建筑工程招投标严格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关键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目的在于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企业应摒弃"花钱买资质""借证投标"的侥幸心理,通过合法途径招聘,聘用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规范用工管理,杜绝非法获取、使用他人资质及个人信息的行为,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甚至承担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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